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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知識產權收益

財產分割知識產權收益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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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知識產權收益怎麼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據此,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後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標準相統一,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具體如下:



    1、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後,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



    2、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後,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後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如果在結婚期間有投資的,那麼在婚姻關係解除之前所得的收益都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所以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會進行平均分割的,不管是公司的利潤還是股權分紅等情況,婚姻中的收益都會算夫妻雙方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