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必須按照嚴格的程序進行,違反程序必嚴懲,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2022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辦法自2012年1月6日第二次修正,今年國慶前夕(2022年9月29日)修訂,共八章。其中,第三章耕地保護和第四章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以及第五章建設用地管理這幾個方面,是涉及到與廣大被徵收人利益相關的內容,備受大家關注。下面我們一起解讀一下:
首先,《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應當嚴格落實先補後佔、佔一補一、佔優補優和佔水田補水田,實行耕地數理、質量和生態一體保護。同時非農業建設佔用土地必須落實先補後佔原則,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應當依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數理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其次,禁止佔用耕地從事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違反規定佔用耕地綠化造林、超標準建設綠色廊道;禁止違反規定佔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從事非農業建設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土地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尤其是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是受國家嚴格保護的。一般而言,耕地 主要用於糧食和油料、蔬菜的生產,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佔用的,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落實佔補平衡政策規定。
另外,根據該《辦法》中規定經依法批准的土地,如果一年內沒有使用,對於還可以耕種的,可以由農民或是集體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如果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閒置費用於耕地開墾,倘若連續二年未使用已經批准的土地,在原批准機關批准後,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若該塊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可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為國有土地的,可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土地儲備,在未確定為新的建設項目用地前,對具備耕地條件的應當組織耕種。
最後,陝西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中,對土地徵收程序再次進行了細化,不僅明確了徵收補償標準,而且就土地徵收預公告以什麼方式進行公告、如何開展土地徵收調查等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比如《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採用書面張貼、政府網站公開、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達等多種有利於被徵地農村村民和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徵收土地所屬的鄉(鎮)、村和村民小組範圍內發佈。也就是説,新規定施行後的土地徵收,必須是在完成前期徵收工作的情況下,才能由徵收方依法申請徵收,否則不得徵地。
關於補償,《辦法》第四十條中規定,徵收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被徵收人選擇產權置換或是提供宅基地重新建房的,相關部門提供給被徵收人的安置房面積或是宅基地面積不能少於安置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人均住宅面積最低標準。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由評估機構評估宅基地和住宅價值,原則是不能低於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該《辦法》最後還明確規定了,相關部門人員有違法行為或是違反法定程序進行徵收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陝西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加大了對於被徵收人權益的保障力度。因此,實踐中,遇到徵收方多佔少批,未批強佔、先徵後補、強迫被徵收人交出土地等違法徵收拆遷行為的,一定要積極應對,向上級部門反應或諮詢專業的律師幫忙出建議和方案,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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