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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的面積是不是隻能由房產證上記載面積來確定?

騰退的對象主要為房屋,因此我們也會稱之為房屋騰退,一般是使用者沒有合理的理由就佔用所有權人的房屋,而房屋的所有權人要求使用者搬離房屋,從而採取的一種方式,房屋騰退一般會先通過協商來解決,若是協商不成便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房屋騰退在大部分情況下是騰退共有制集體住房。當國家需要統一收回住房的時候,你就需要騰退,當然國家也會給你一些補貼。接下來我們就來説一下房屋騰退的補償標準是什麼?以及房屋騰退依據的政策是什麼?

房屋拆遷的面積是不是隻能由房產證上記載面積來確定?

房屋拆遷的時候,最重要的莫過於先確定房屋的面積進而算出產權價值,因為只有確定了房屋價值才能決定得到拆遷賠償的多少。另外最後不管是選擇拿貨幣補償還是選置換新的房屋產權都繞不開一個問題——原有房屋的面積是多少?那面積怎麼確定呢?

根據當前施行的房屋拆遷相關法律內容,原則上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面積,會按照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而房屋建築面積又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準。但是我們在生活中常常會聽到一句“凡事皆有例外”。畢竟房產證上的記載面積也是人為測量的,如果這種情況出現了誤差,難道被拆遷人只能自己吃一個啞巴虧?在拆遷實踐中,也存在着房屋補償面積並非全然按照房屋權屬證書上的面積來確定的情形,更何況還存在着沒有房產證的少數房屋。

一、有房屋產權證書時,實際面積與房產證面積不一致的:

1、如果你能提供足夠的房屋產權狀況信息或其他信息,並能有效推翻房屋產權證上方的面積,應該會對有證據證明的面積給予補償。

2、當被徵收人認為記錄面積小於實際面積時,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實地測量。如果實際測量面積大於記錄面積,則應補償實際測量面積。

二、對於一些沒有產權證的房子,拆遷應該怎麼認定面積?這些還都經常是農村的老房子或者城市裏1981年以前的老房子。

1、以當地批准的文件區域為準。由於過去房屋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很多房屋都會出現這種未登記的情況。未登記的房屋,以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

2、既沒有產權證,也沒有相關批准文件或者批准文件沒有記載建築面積的,應該根據當地政策執行。但是拆遷選擇產權調換的,為了不降低被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安置面積不得小於原合法房屋的實際面積。

在拆遷選擇產權置換的時候還有一個涉及到房屋公攤面積的問題,對公攤面積是不是也應該有所補償。無論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選擇產權置換時,都應不能低於拆一還一的原則,不能因此而減少原有的居住面積、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由此可知,公攤面積也應當參考1:1的還房比例,拆前公攤和安置房公攤應當一致,如有差距,應合理計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