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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起訴主體

因交通事故受到侵害的賠償權利人,如無法與交通事故侵權人就賠償問題達成和解,獲取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則只能通過訴訟途徑求償,而去法院起訴立案的要求之一就是有明確的原告,因此,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起訴主體便很重要了,以下是對不同交通事故類型中賠償權利人起訴主體的要求:

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起訴主體

一、直接受害人

(一)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

1、受害者本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本人自己提起賠償要求。

2、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的名義提起賠償要求。

3、受害者是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一般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的名義提起賠償要求,但是如果該未成年人在事故發生時已經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該未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賠償要求。

4、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的名義提起賠償要求。

(二)財產損害賠償權利人

1、車輛所有權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賠償要求。

2、掛靠車輛的,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有證據證明其所有權的,可以作為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

3、營運出租車的,如車輛損壞,車輛登記所有權人的出租車公司作為權利人提起損害賠償要求;如主張營運損失,出租車承包人作為權利人要求賠償誤工費及承包金損失;

4、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車輛的實際使用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人。

5、連環購車但未辦理過户手續的,左後的受讓人為權利人,可要求賠償;

6、公共設施損壞,其管理者有權要求賠償;

7、個人所有物品損失,物品所有權有權要求賠償。

(二)間接受害人

(一)人身損害賠償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間接受害人一般是指被扶養人,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一是承擔扶養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1、未成年人:未成年日人自己、未成年子女、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孫子女與外孫子女

2、特別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子女已經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上學歷的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存在扶養關係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繼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配偶;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父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

(二)財產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中也存在間接損害受害人,如因交通事故導致公共設施損害引起停水停電的,可能造成第三方生產經營受損,或第三方無法生產的違約損失,此時若該間接受害人需要主張財產損害賠償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損失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

(三)近親屬

雖然直接受害人的近親屬在其因交通事故死亡後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主體主張死亡賠償等損失,但並不是所有的近親屬都可以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自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向法院起訴賠償;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才由第二順位近親屬作為原告起訴。如果直接受害人無近親屬或其近親屬下落不明的,經法律授權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作為原告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死亡賠償金的賠償責任。

(四)特殊權利人

1、交通事故造成單位受損的,如該單位在事故發生後被分立、合併,繼承原單位的權利人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侵權人主張各項賠償。

2、交通事故造成直接受害人死亡的,實際為受害人向醫院支付醫療費或向受害人家屬支付喪葬費的人(非近親屬),可以在其支付金額範圍內向賠償義務人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