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把借款可否轉為註冊資本?
一、公司是否可把借款可否轉為註冊資本?
公司可以把借款可否轉為註冊資本,因為債轉股是允許的,但手續必須完備:公司的出資證明,債權證明,本次出資的協議(經過公司認可的),工商部門的註冊信息的變更等。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註冊資金如何使用
在公司註冊的過程中需要在銀行開立兩次賬户;第一次是驗資賬户,驗資賬户只在企業驗資時使用,驗資完成後註銷。第二次是公司的基本賬户,用於公司日常的資金出入和結算使用。資本入賬時同時現金也收到入賬,資本帳一般不會改變(除非增資或法律容許的股本減少),但現金帳上反映的現金可合理動用。在公司註冊完畢後,註冊資金使用的帳户不再需要,憑公司證件把這個臨時帳户轉為公司的基本帳户,即可以可以支取使用,用於公司的運營(支付租金,購買辦公用品,支付工資等),只是註冊的過程中不能支取使用。
三、公司註冊資金可以抽出使用嗎
只要是用於正常的用途,公司的註冊資金是可以使用的。具體是以下幾種情況:
1、將註冊資金用於企業經營。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於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於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
2、股東借款。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係,從法律上來説是完全合法的。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佔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而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説就無從説起;
(3)、從註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註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於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着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於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他對企業的擔保責任並沒有因為借款這一行為而降低。
公司在註冊成功之後,是可以採取適當的方式增資的,債轉股、融資、投資等當時都是法定的可以增資的方法,與融資增資的方式不同的是,通過債轉股方式增加註冊資金,是可以不同在限定的期限之內將本金,或者是利息支付給其他的主體的增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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