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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吊銷、註銷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在現實的生活中,很多股東因公司承擔有限的責任而規避自己所因承擔的責任,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使諸多執行案件陷入僵局,使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本文作者根據有關規定和實踐就類似情況下股東應承擔責任的情形作了歸納,供債權人和執行法院予以參考,以最大程度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公司吊銷、註銷、解散後,股東存在過錯應就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情形如下:

企業吊銷、註銷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

1.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

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

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

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

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户的;(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6.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7.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地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股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8.公司在清算過程中股東超過清算範圍進行經營損害相對方利益的。

(1)清算不能。指清算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時間或法院指定的時間內不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流失、貶值或私分,應認定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有故意侵權行為。而債權人的債務在執行中已窮盡所有途徑和措施無法實現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在清算或註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行為。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不按照公法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利益等,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如果公司股東存在以上行為在執行窮盡原則後,導致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實現時,股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財產的。

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