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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還是工程款真假難辨,法院如何認定?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為了將來出現糾紛時,方便追究承包方責任,常採用一種規避風險的操作,即在支付工程款之前,要求承包方簽訂一份借款合同,而施工方作為弱勢一方,即使覺得這樣做並不妥當,但迫於壓力,還是會同意簽署。此後若工程正常竣工結算,則發、承雙方自動將借款轉換為工程款,借款合同權利義務消滅。否則,發包方將以借款合同和相應的轉賬憑證作為依據,要求施工方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對該行為是如何認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可見,當出現以借款形式發放工程款,發包方隨後以返還借款的名義起訴承包方時,如果承包方有證據證明雙方並非是民間借貸糾紛的,法院會按照雙方的基礎法律關係進行審理,但司法實踐中,由於承包方沒有充足的證據而導致敗訴的情況並不鮮見。那麼法院是從哪些方面認定雙方基礎法律關係的呢?作為承包方又該從哪些方面準備證據呢?首先,法院會審查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與建設工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否一致,若一致,則很有可能存在以借款名義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但反之,若兩者之間的主體不一致,在缺乏其他證據的情形下,法院往往會將該類款項認定為借款。其次,法院會結合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如轉賬款項中備註的用途是否為借款,借款合同約定的內容是否符合正常的借貸邏輯等,以分析雙方之間的基礎法律關係。最後,借款合同載明的金額及支付時間是否與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付款金額及支付時間具有關聯性。即發生轉賬的時間是否以某項工程完工為條件,借款的數額是否與應支付的工程款數額一致。若簽訂借款合同以及約定的付款時間與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時間相同,則涉案款項也極有可能認定為工程款。綜上所述,雖然法院會結合相關證據積極審查借貸雙方的基礎法律關係,但對於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借款合同所支付的款項性質究竟屬於借款還是工程款的問題,是由承包方承擔舉證責任的,若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則面臨敗訴的風險極大。因此對於施工方而言,應謹慎選擇以借款名義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如確實無法避免,可在該過程中,結合上述幾個方面,儘量多的保存證據,也可向發包方提出支付工程款申請,主動的準備相關證據。



借款還是工程款真假難辨,法院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