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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張工資的訴訟時效

法律1.46W
勞動者主張工資的訴訟時效
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入職滿一年,此後的雙倍工資就不會得到支持。勞動者可以主張的期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最多11個月。


雙倍工資中屬於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2至第4款的規定,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於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雙倍工資是懲罰性的民事賠償金,適用於一般仲裁時效,時效為一年。


實踐中,如果您遇到可主張雙倍工資的情況,要注意及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益,也就是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如果單位拒絕了您的主張,您可以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向有關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您不知道需要準備哪些證據,建議您諮詢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