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臨時工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説明:
此處就主要針對臨時工勞動合同而言的。
)關於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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