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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法第七十二

法律2.78W
刑事訴訟法法第七十二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相關的辦理過程需要符合我國的相關規定,進行合法的辦理。這類人員在逮捕前,如對我國的社會治安和人民的經濟財產,或有自殺傾向的相關當事人,應立即辦理這類相關的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