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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律師解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