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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勞動法抄掉員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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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勞動法抄掉員工賠償
勞動法辭退員工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