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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制度的類型

法律1.02W
緩刑制度的類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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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制度比較

國際刑法

緩刑是附有一定條件,暫緩執行刑罰或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通常適用於判處短期剝奪自由的犯罪。最初採用緩刑的是1870年北美波士頓的緩刑法。該法規定只適用於少年犯罪,後為馬薩諸塞州採用,擴大適用於一般犯人。1889年布魯塞爾國際刑法會議通過決議,將緩刑作為適用於一切犯罪的制度,各國相繼採用。緩刑有兩種制度:一種是把緩刑權掌握在行政部門,稱為行政制;一種是掌握在司法部門,稱為司法制。司法制的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緩宣告,另一種是緩執行。

中國刑法

中國刑法中的緩刑,採用的是司法制的緩執行制度。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認為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在一定考驗期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緩執行制度在實踐中對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過自新,預防重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然而,緩執行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着種種具體問題,難以達到緩刑的真正目的,確有必要進行改革和完善。應結合我國的司法實際,採用暫緩量刑制度,以暫緩量刑來替代現行的暫緩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緩刑也是屬於服刑的一種,但緩刑是在監外執行,只要遵守法律的規定,服刑完就完全是一個自由的人,但在服刑的期間只要沒有上級人員的批准是哪裏也不準去的,必須要待到自己居住的地方,所以,只要遵守法規就一定可以更快的得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