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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彈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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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彈性工作
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顯然,根據標準工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


1、綜合計算工時


這類工時制度是以標準工時製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的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該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2、綜合計算工時制特點


①一般以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②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説,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③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只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週期內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標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五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從綜合工時制的特點來看,其基礎仍然是標準工時制,雖然允許一定週期範圍內員工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允許具體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過法定標準工作,但是仍然要堅持一定週期內總的工作時間及平均工作時間都不能違反法定的標準。


工作的小夥伴最頭疼的一件事情就是加班,有的公司加班費會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發放,有的用人單位就不發放。本來發放加班工資,勞動者都不想加班,更何況不給加班費,勞動者是可以直接拒絕的。用人單位不可以以此為理由扣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