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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利用關聯關係的責任

法律1.36W
不當利用關聯關係的責任
不當利用關聯關係的責任
不當利用關聯關係的責任
1、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關聯關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