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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那些列為賠償範圍

法律2.04W
合同糾紛那些列為賠償範圍
勞動合同糾紛賠償有哪些情形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或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關係的建立需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共同的維護和維持,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同樣也是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廣大勞動者應當學會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在簽署勞動合同是就不會不懂違約責任和違約金計算是否合理的問題。勞動法的建立是一種平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