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糾紛證據範圍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糾紛證據範圍有哪些?
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3、如果是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需要有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二、合同效力的種類有哪些?
(一)、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並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徵有:
1、違法性;
2、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4、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
並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徵或要件:
1、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
2、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國家予以取締。
(三)、待定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一般認為,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
3、合同在撤銷前應為有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因合同的效力產生糾紛那麼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在此之前一定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材料,確定好自己是屬於訴訟的主體,同時也是屬於案件的受害者,那麼就一定可以保障到自己的勝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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