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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證辦理之後

法律3.08W
遷移證辦理之後
辦理户口遷移證需要什麼材料

應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户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辦理户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包括: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户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註銷户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户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户,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户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註銷户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户,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覆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户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有很多人選擇在當地買房的附加條件就是因為通過買房落户,而合同當中應該有關於遷户的相關條款,有些時候賣方如果不及時履行相關的義務,就會導致買方的户口一直沒有辦法遷出去。過高的違約金也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變更,合理的違約金才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