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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合分居兩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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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合分居兩年 離婚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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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合分居兩年可以離婚嗎

不能自動離婚,離婚只有兩種:協議離婚到民政局辦理,或起訴到法院處理

如果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可以協商離婚,協商不成,可以起訴離婚,也可以不協商直接起訴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但如果是對方的過錯造成離婚的,可以要求對他少分,並且要求對方支付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