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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既遂的判斷標準是

法律3.29W
放火罪既遂的判斷標準是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放火罪什麼時候既遂

對放火罪而言,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點火的行為,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若是行為人在用火柴點火時,火被風吹滅,行為人被抓住則是犯罪未遂,放火罪屬於危險犯,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於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實際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放火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為,點着目的物,引起其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燬的危險,之後即使存在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目的物焚燬,最終並沒有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説,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