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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包工頭工傷賠償

法律1.67W
農村包工頭工傷賠償
關於包工頭的工傷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r《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r法釋〔2014〕9號r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r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