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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對象錯誤

法律1.52W
搶劫罪對象錯誤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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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犯罪對象有哪些


關於本罪的犯罪對象,還有一個問題需要着重探討。即“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分兩種情況討論:一是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當場寫出免除債務的承諾書或在所謂的還款憑證上簽字,甚至當場將欠條銷燬;二是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當場寫出欠條或轉移某些財產的同意書等。

第一種情況中,行為人佔有財物在先,其當場使用的暴力、脅迫等手段使得“標的物”當場“合法”轉移到行為人名下,因為被害人已經當場被迫放棄了自己對標的物的權利,所以,似可認定為搶劫罪;第二種情況中行為人只是取得欠條或轉移某些財產的同意書,而欠條等所代表的權利能否實現還尚未可知,其當場取得的只是權利憑證而已,所以,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包括了暴力、脅迫以及其他手段,其中實施其他手段的要求嚴重程度要比暴力手段的程度相當,不然就有可能無法認定構成搶劫罪。由於搶劫屬於重罪,因此根據《刑法》中的規定,一旦認定構成此罪的,那最輕的處罰都是3-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