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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期限屆滿又發現新的犯罪

法律1.43W
偵查期限屆滿又發現新的犯罪
偵查期限屆滿又發現新的犯罪
公安機關可以變更罪名後再向檢察移送起訴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期間,經審查原定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確實不當的,公安機關應當變更罪名,並按變更後的罪名向檢察院移送起訴。

另外,如果經二次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沒有變更罪名,仍以原罪名向檢察院移送起訴的,經檢察院審查,認為公安機關確定的罪名不當的,檢察院也可以以查明的罪名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訴,而不是必須以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所確定的罪名為準。

當然,犯罪嫌疑人最終構成什麼罪名、應處予什麼樣的刑罰,應由法院通過判決來確定,法院具有最終的審判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二百五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必須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二)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

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

(三)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四)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五)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六)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八)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九)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十)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