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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的賠償患者的傷殘判定,人證能夠嗎,所以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又要怎樣辦

法律3.02W
殘疾的賠償患者的傷殘判定,人證能夠嗎,所以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又要怎樣辦
殘疾的賠償患者的傷殘判定,人證能夠嗎,所以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又要怎樣辦
1、《工傷認定辦法》限定,工人發生意外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限定被診斷、判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判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兼顧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議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限定的時限內提議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工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意外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判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能夠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限定提議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意外後,若用人單位不按限定出具意外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公司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議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手續:
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3、《工人工傷認定申請書》
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意外情況手續(如實敍述意外發生經過)
有關旁證手續(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手續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道路交通意外職責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手續等(屬交通意外的)
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手續
受傷員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屬親屬提議工傷認定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