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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的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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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的效力範圍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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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效力範圍,具體有什麼規定?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所以勞動行政部門不予答覆集體合同也已經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業績不佳,而把工資降低,並低於集體合同的最低工資約定。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在本案中,公司單方降低顧某的工資,屬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的行為,並且其支付的勞動報酬低於集體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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