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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宅基地糾紛案例

法律1.15W
房屋宅基地糾紛案例
想問一下關於宅基地遺產繼承糾紛案例有哪些
一、確定遺產範圍   公民死亡後遺留的個人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稱為繼承。由於繼承是被繼承人個人財產的轉移,因此遺產範圍必須首先明確。遺產範圍應從以下四個方面理解:   (1)公民死亡時,其財產才是遺產。   (2)死亡公民生前的個人財產是遺產。   (3)公民死亡時尚存的財產是遺產。   (4)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是遺產。   二、區分遺產範圍與家庭財產   遺產範圍往往與家庭財產混雜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確的區分:   (1)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共同財產的區分,如遺產與夫妻共同財產、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與家庭共同所欠的債務;   (2)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或身份利益的區分,如遺產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家屬應得的撫卹金、被繼承人所有的房產權與被繼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權、被繼承人承包經營的收益與被繼承人承包經營的權利等。   三、遺產轉移的方式   由於繼承人繼承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因此被繼承人是否在生前對個人財產進行處理,直接決定了遺產轉移的方式。具體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法定繼承,即繼承人根據法定繼承順序取得遺產。   (2)遺囑繼承,即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取得遺產。   (3)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即扶養人在承擔了對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義務後根據協議取得遺產。   四、遺產如何繼承   因此,實踐中遺產如何繼承,一般按照以下步驟予以確認:   (1)如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2)如被繼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立下遺囑,指定自己的財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或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將根據遺囑接受遺產,即遺囑排除了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3)如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處分自己的財產,其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按法定順序繼承。   五、分析遺囑是否有效   考慮到被繼承人生前一紙遺囑可能就要決定鉅額的遺產流向,同時還涉及死者遺願和生者感情等複雜因素,遺囑應當符合法律嚴格規定的以下兩方面的條件:   (1)各種遺囑的相應形式要件。如公證遺囑應當具備公證申請、公證事項的審查和製作公證書等程序;自書遺囑應當是遺囑人自己書寫(包括電腦打印)、親筆簽名、註明書寫時間;代書遺囑應當有遺囑人、代書人和證明人簽名,並註明代書和簽名時間;錄音遺囑要有兩個以上在錄音製作現場的見證人的證明;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授,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後來未恢復訂立書面遺囑的能力。其中,所有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存在利害關係。   (2)遺囑的實質要件。如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遺囑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保留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沒有處分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