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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能否借款,沒有什麼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1.42W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能否借款,沒有什麼相關的法律規定,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能否借款,沒有什麼相關的法律規定,
1、即使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還款順序亦為先息後本。借款合同明確約定以“每月預收利息,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方式還本付息,應視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還款方式為“先息後本”。借款合同雖未約定合同期內利率,但通過開發公司實際還款行為及9480萬元包含利息部分的抗辯可明確,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該筆借款存在利息。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為每日千分之二,按此標準計算,逾期年利率高達73%,顯屬約定過高,故對此約定利率應作相應調整。鑑於小額貸款公司系較為特殊的主體,雖非金融機構但亦非一般企業,其經營範圍是“辦理各項小額貸款和銀行資金融入業務”。依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故借款利息的給付可比照民間借貸的利率標準。因開發公司收到借款時間為2010年12月31日,應為利息起算時間,自該日起至給付之日的利息統一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