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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二度燒傷出院兩個月未做傷殘鑑定,還可以做嗎,如果可以需要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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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二度燒傷出院兩個月未做傷殘鑑定,還可以做嗎,如果可以需要什麼資料
淺二度燒傷出院兩個月未做傷殘鑑定,還可以做嗎,如果可以需要什麼資料
現在二度燒傷,是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結果來計算賠償的。賠償項目是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執行,計算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法律規定進行計算的。
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複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