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一定危險駕駛罪
關於“酒駕”入罪後是否一定構成危險駕駛罪
人們往往把“酒駕”、“醉駕”與危險駕駛放在一起討論,醉駕入刑討論的也往往是酒後駕車與危險駕駛罪的關係,但是如果酒後駕車出了事故,涉及的往往不是危險駕駛罪而是交通肇事罪,如果出了重大事故,還有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酒駕”情形下出了事故,到底造成何罪,這與行為人造成事故的大小,造成人員傷亡的程度和傷亡人員的數量、財產損失的大小及承擔事故責任的大小、行為人有無其他主觀故意和其他犯罪情節有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造成一人以上重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有酒駕、毒駕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從犯罪構成來説,不涉及人員死亡的酒駕情形下的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相比,承擔的事故責任都是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兩者的區別在於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大小,如果重傷一人以上且有其他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不能賠償的經濟損失達到三十萬元以上就是交通肇事罪,如果是輕傷或以下就要繼續考察血液酒精含量或其他違法情節以決定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可見,在其他犯罪情節相同的情形下,重傷一人和不能賠償數額達到三十萬元是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分水嶺。
情節惡劣,傷亡後果慘重的酒駕型犯罪也經常被拿來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起討論,特別是造成多人死亡、財產損失巨大的交通肇事類案件背後往往不乏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呼聲。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造成事故的後果上確實有一個遞進的關係,但是前兩罪與後罪最大的區別不是在造成事故的後果有多嚴重上,而是在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上,如果酒駕行為人是由於過失造成交通事故,不論事故的後果多麼慘烈,被告人都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學者認為只要行為人喝了酒還開車上路,他就是故意的,因為他已經明知醉駕入刑,他也明知自己喝了酒,那麼他的犯罪意圖就是故意。筆者認為該學者混淆了喝酒的故意與對犯罪結果追求與放任的故意,混淆了對犯罪情節的判斷與對犯罪結果的認定,喝酒作為一個情節與最終造成交通事故的結果之間還有一段漫長的過程,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的,他涉及的就不僅僅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這一章的罪名,他有可能涉及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產等等一系列均能通過開車肇事的行為來實現的所有犯罪,所以不能簡單的由對一個犯罪情節的明知來推斷對犯罪結果的故意。
我國對於醉駕的處罰一向都很嚴,按照我國交通法規定醉駕造成嚴重事故的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一般醉駕行為會弔銷駕照,並處罰金,如果醉駕沒有造成嚴重的事故並逃逸,就不會構成犯罪行為,會依法拘留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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