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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技術偵查的規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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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技術偵查的規定是
法律對技術偵查的規定是
法律對技術偵查的規定如下:
一、技術偵查的要求是:
1、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2、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3、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4、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5、其他要求。
二、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採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祕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祕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