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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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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親子關係
《婚姻法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的進一步明確,實際上個人財產只有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不包括孳息和自然增值。


綜上可知,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法律解釋都有關於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不論是出於什麼原因,在締結婚姻關係的時候,夫妻雙方都應該就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等問題進行充分了解,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