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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1.43W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是怎樣的
1.用人單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並協商一致,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勞動者若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不要求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並應當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