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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拆遷賠償和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1.96W
成都市拆遷賠償和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成都市拆遷賠償和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成都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貨幣補償安置為房屋評估價的30%,非住宅補貼評估價的20%;臨時安置補助費計算6個月,每户每月1200元,一次性發放;物管費補貼一次性給予5年,1元/㎡一個月;搬遷獎勵,規定期限搬遷,每户獎勵500元/㎡,最高6萬。
二、成都拆遷住房安置
採取貨幣化安置或者現(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應安置住房人員可自主選擇此兩種方式之一。
貨幣化安置和現(建)房安置均以應安置住房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面積為依據,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築面積計付住房安置費或者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的標準、結算辦法和搬遷獎勵辦法以及選擇現(建)房方式需要過渡人員的過渡費支付方式和標準按15號文件、7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被拆除住房的徵地“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按照1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現(建)房位置:本次徵地範圍內。
三、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