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帶民事被告人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有哪些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指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但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應當賠償物質損失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6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2.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這種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審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機關作出勞動教養處理或行政拘留處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未被交付法院審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因為數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質損失的行為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行為,造成物質損失結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為,各加害人都應對物質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對被害人的經濟賠償應當看作是已經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負的債務,屬於遺產的清償範圍。
4.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這裏的單位應作廣義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
總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未成年,則其所屬監護人則為他的附帶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犯則為此刑事事件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當刑事案件中罪犯已死亡,則其遺產繼承人需替罪犯清償經濟賠償的,也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或對刑事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已發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組織或非法人組織、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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