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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申請書需要找誰蓋章

法律2.92W
工傷鑑定申請書需要找誰蓋章
受了工傷後,工傷鑑定申請書需要找誰蓋章呢?
1.發生工傷事故後,應該有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向社保局申報; 2.如果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不予申報的,個人要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仲裁,且是在工傷發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內。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公司如不同意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就不會在申請上加蓋公章的,因此,申請表不是必須要用人單位蓋章的。 工傷鑑定申請書需要找誰蓋章要去找工地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