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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賠償

法律3.09W
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賠償
勞動合同約定賠償

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二審法院的意見是,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與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動法》第102條規定的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而應承擔的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的結果,只要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就是合法有效的。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此案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上述文件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