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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與包庇罪

法律3.21W
窩藏罪與包庇罪
窩藏罪與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定義不同:
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還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作假證明給以包庇的行為。
二、客觀表現不同:
窩藏罪:客觀上表現為為罪犯提供隱蔽處所或用金錢、物質資助罪犯逃往他處隱蔽的行為。窩藏的對象必需是已經實施犯罪或越獄脱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謀而事後予以窩藏的,以共犯論處。
包庇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向司法機關或有關組織作虛假證明,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藉以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犯罪事實,逃避法律制裁。
三、主觀要件不同:
窩藏罪: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
包庇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