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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法律3.21W
工傷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工傷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1、職工與企業或僱主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係
在我國,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夥企業、三資企業以及私人僱工,凡使用勞動力,均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即使是國營企業,也都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因而,無論是職工與企業之間,還是職工與僱主之間,凡是用工,一律以勞動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勞動法律關係。在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存在勞動合同,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必要要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才有構成工傷事故的可能,沒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無論受何傷害,都不屬工傷事故,不構成工傷事故的保險責任或者賠償責任。建立勞動法律關係的形式,原則上應以書面形式為必要。即使企業與職工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建立了實際的事實勞動關係,也應當確認這種勞動關係,使職工的權利受到保護。  
2、職工必須受有人身損害事實。
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是職工人身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不包括財產損害和其他利益的損害。職工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都在勞動保險的範圍之內,都是工傷事故侵害的客體。工傷事故的主要侵害對象,是職工的健康權和生命權,事故致職工傷害,致傷或者致殘,侵害的是健康權;致死,則侵害的是生命權。在確定工傷事故責任的時候,應當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認定的意義在於確定是否構成工傷事故責任,而勞動能力鑑定則是為了確定工傷職工享受何種工傷待遇。因此,只要將職工的人身傷害認定為工傷,即具備工傷事故損害事實的要件。  
3、職工的損害必須是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的。
對於該構成要件,工傷事故責任與僱傭人監督、管理不善使受僱人在執行職務中致他人損害賠償責任比較相似,但二者有兩點區別:
第一,職工是在履行工作職責中致自己傷亡,而非他人傷亡,這是區別這兩種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的原則界限。
第二,在執行職務的要求上,工傷事故的構成要求明顯比僱用人對外賠償責任的要求為低;僱用人對外的替代賠償責任要求受僱人必須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執行職務的行為致他人以損害,非因執行職務的行為致害他人,不構成此侵權責任;工傷事故也要求受僱職工的損害是在履行工作職責中發生,這也是執行職務,但並不要求必須是因其執行職務行為所致,也包括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其他原因所致,如:機器故障、他人疏忽等。無論何種原因,只要職工在履行工作職責的範圍內造成自身損傷,就構成本要件。  
4、該事故須是職工受到損害的原因。
事故必須是造成職工人身損害的原因,這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對因果關係要件的要求。事故是職工人身損傷的原因,一般應當要求其因果關係為必然因果關係,即勞動者的損害事實,必須是企業事故直接造成的,否則不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事故與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應當認定為有因果關係。例如,事故致職工身體損傷,沒有直接造成死亡的後果,但是職工受到傷害之後受到破傷風病毒感染,因而致死,事故與傷害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與死亡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而應當認定事故與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構成工傷事故責任。
具備上述四個要件,即構成工傷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因工傷事故致使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損害的,就可以通過工傷保險機構獲得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