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我國的累犯可以分為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對於這兩種類型不相同的累犯,其構成要件也是不同的。我們都知道累犯的構成要件對累犯的認定來講是比較重要的。究竟累犯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一般累犯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説,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範圍,重點就是在於懲治那些主觀上處於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累犯的情況。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並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後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後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這裏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裏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於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併處罰。緩刑期滿後再犯罪的,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緩刑考驗期滿沒有執行原判刑罰的,應當屬於“累犯”;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既然刑罰沒有執行,就不算“執行完畢”,因此就不算“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據建議對緩刑考驗期滿沒有執行原判刑罰的是否屬於“累犯”作出司法解釋。
(二)特別累犯
構成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相對於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為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這裏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了對構成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其條件為:
①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如果前後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並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2.時間上沒有限制。這是不同於一般累犯的本人認為很重要的一個點。
3.刑度無限制。只要前後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都被判處刑罰處罰,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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