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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哪些是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搶劫屬於重罪,而且表現形式多樣。實踐中對行為人定罪之前,需要先對相關行為做出認定,此時就離不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內容。那麼大家知道哪些是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嗎?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是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説,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二、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實踐中,在對搶劫行為進行認定的時候,就需要結合法律中規定的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與立案標準內容,某個行為同時滿足這兩方面的,那麼才會被定為搶劫罪,之後才能對以此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哪些是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標籤:搶劫罪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