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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取得方式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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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取得方式能有哪些
擔保物權的取得方式能有哪些
1、抵押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2、質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以動產出質的為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為權利質權。
3、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