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地上權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的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是不能取得所有權的,但是單位和個人可以取得地上權,也就是使用土地的權利。這種權利和土地抵押權是不同的,當地上權到期後,地上權人可以收回建築,並向國家取得補償。那麼單位和個人如何取得地上權?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説法。
一、什麼是地上權?
地上權設定、喪失和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地上權還具有長期穩定的特點。這也是制定地上權目的之所在。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對地上權的期間規定較長。具體期間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在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上權人有對土地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還有對地上權本身的處分權,如以地上權設定擔保,地上權可以繼承,地上權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權利,不因建築物或樹竹的滅失而消失。地上權可以依照法律或協議設定。各國民法都規定,設定地上權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在地上權終止時,地上權人有權收回其建築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補償,但在地上權人有恢復土地原狀的義務。
二、地上權的特徵包括哪些?
1、地上權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由於土地作為一種資源是有限的,並不是每個人都擁有土地,在我國,個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權的,全部實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權人由於各種原因,可能不親自行使所有權而對土地進行開發利用,而是交由他人進行使用。因此,地上權“其主要內容在於使用他人的土地。”
2、地上權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權。地上權是對他人所有的土地為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而是他物權。“地上權為他人土地上之權利,故為他物權,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權之所有權,而一面的支配土地之權利。”
3、地上權為以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的權利。這裏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具體可以包括建築物、橋樑、溝渠、堤防、銅像、紀念碑、地窖等,有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的範圍還要廣。
總之,在我國,地上權是指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他物權。
三、單位和個人如何取得地上權?
地上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透過直接與土地所有權人的設定行為,取得“地上權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法定地上權”關係,是指土地和建築物所有人,僅以地上建築、或同時將房地設定抵押,但因未能清償債務而遭拍賣,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權人不同人的時候,法律規定使建物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享有地上權。
綜上所述,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地上權的取得方式有兩種,單位和個人通過拍賣的方式,從國家手中拿的土地使用權。還有一種方式,建築物上的所有人將建築物進行抵押後,如果沒能清償債務導致建築物拍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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