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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十週歲以下子女

法律1.8W
離婚時十週歲以下子女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二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問題雙方均可要求撫養,但有優先撫養情況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即:如果父方有以上優先條件的,可以爭取到子女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