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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協議是否可訴

法律2.38W
民事賠償協議是否可訴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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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框架協議是否具有可訴性

有些框架協議,其內容僅僅表明了合作的願景,沒有實質內容(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不明確),這樣的框架協議自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還有一些框架協議,在其中條款就明確約定“本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或類似約定,有這樣約定的框架協議當然也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對於此類合同,可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