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傷殘賠償金是否屬於賠償範圍?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傷殘賠償金是否屬於賠償範圍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只賠償物質損失,不支持死亡及傷殘賠償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2、對於物質損失的界定,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因此,殘疾賠償金不屬於與物質損失,未列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所以不能就殘疾賠償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二)、傷殘賠償金可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只是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撫養費沒有法律依據而已,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受害方可以單獨提起民事索賠訴訟!
(三)、不論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都不予支持
1、對於刑事案件無論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都不會被法院受理的。
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賠償要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害人只能提起物質損失方面的賠償,上文也已提到物質損失的界定。而傷殘賠償金是不在這個範圍內的,因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傷殘賠償金的要求沒有合理的法律依據,一般不予受理,但是,受害人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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