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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終局裁決

法律1.06W
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終局裁決
用人單位不服終局仲裁結果的處理

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前二項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如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中屬於終局仲裁的只有兩種情況,但這往往是對用人單位一方的限制。屬於仲裁終局的,經過仲裁庭裁決後即行終結,一般情況下不能再進行仲裁或訴訟。但對於勞動者來講,收到裁決書之後的15日之內,要是對該裁決結果不服的話,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單位則需要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允許其申請撤銷裁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