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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六條具體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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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六條具體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六條具體內容有哪些
1.規劃保留區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應當公告。
2.前款規劃保留區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礦工程設施;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礦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前款規劃保留區內的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准,並徵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