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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六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法律2.49W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六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六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1.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港口工作。
2.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港口管理體制的規定確定。
3.依照前款確定的港口管理體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確定的對港口具體實施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