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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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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1.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2.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3.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