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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事會的責任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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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事會的責任具體是什麼
公司監事會的責任具體是什麼
監事會又稱監察人,是對董事會執行業務活動實行監督的機關。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在西方公司法中被視為公司的任意機關,即可以設置也可以不設置,或達到一定的條件才必須設置。
1、監事會的組成和任期
(1)根據中國《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至2名監事。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構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監事和董事一樣,有期限規定。根據《公司法》第5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任期為每3年一屆,可以連選連任。
2、監事會的選任和限制
(1)監事會成員的選任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也可以由股東會決定,且往往規定某些限制條件。如法國規定主要負責公司財務審核的監察人必須是股東,但業務執行人及其配偶,以及金錢以外的財產出資人、特別受益人、定其受報酬人及其配偶都不能擔任此職。
(2)根據《公司法》第52條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由股東選出的通過股東會選舉決定人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3)因此,中國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並非要求須為股東,而且為避免濫用職權或權責混亂,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這由公司各組織機關的不同職權所決定,也利於公司業務的順利進行,各部門專業化更強,利於協調、配合。
3、監事會的職權
在西方國家,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審核,查閲會計文件、調查、檢查公司的業務及財產狀況,通知董事停止違法行為,必要時召集股東會等。《公司法》第5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或者監事有如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改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3、中國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或監事,主要負責審核、查閲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董事的業務行為進行監督,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